張和病人在入院當日均有簽署同意書,確認當天手術為抽取肌肉組織,但張其後為病人進行手術時,錯誤抽取病人右小腿腹的腓腸神經組織。病人於11月5日覆診時,從被告口中獲悉當日所抽取的腓腸神經組織已送往化驗。病人當時馬上質疑被告手術出錯,但被告當時未即時承認出錯。陳其後向王確認轉介信上建議抽取肌肉組織,證明張抽取錯誤的活體組織。
被告在11月12日為病人拆紗布時才承認手術出錯,向病人口頭致歉。但被告丈夫鄭志文(譯音)認為被告專業失德,向醫委會投訴。鄭在庭上承認曾於11月13日及17日分別收到被告以電話及書信道歉。
張曾提議將病人再次轉介給一位神經科教授作檢查,以及自掏腰包為病人再次化驗肌肉組織,惟遭病人拒絕。而道歉信上,被告亦承認對病人造成不便和煩惱,即使賠償也難以彌補,又對自己未即時承認錯誤及試圖以藉口掩飾過錯感到羞恥。
醫委會聆訊主席麥列菲菲聽取被告律師求情後,宣佈張民冠專業失德罪成,考慮被告聆訊期間合作及認罪,判處被告從普通科醫生名冊上除名3個月,緩刑24個月,其間醫委會將派一名醫生到張的診所進行每6個月至少1次的突擊檢查。麥又表示,醫委會轄下的教育及評審委員會就案件重新考慮張的骨科專科資格。麥其後回覆記者提問時指,被告的失誤會令病人日後的腳踝位置有輕微麻痹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