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昨返回太子道西加多利大廈的住所時,拒絕評論判決,只形容事件是「工程界嘅問題」。至於受滲水困擾七、八年的樓下2樓住戶則對判決感到失望:「佢上訴得直,係技術性贏,對受影響住戶唔公平。家冇漏水係因為佢拆咗廁所。」
屋宇署專家證人作供曾指,以螢光水進行測試,水流會受其他因素影響,很多時要二至四星期才見效果。
屋宇署在前年3月1日,於蔡3樓的單位以螢光水做測試,三日後,2樓的單位滲出螢光水,蔡在3月5日收到《妨擾事故通知》,須於21日內修葺妥當。但3月26日期滿後的兩個多星期,螢光水仍從2樓單位天花滲出。
法官指屋宇署沒有在《通知》期滿後,再以另一顏色的水做測試,難以證明2樓單位繼續滲出水是因蔡沒有做維修所致。
案件編號:HCMA3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