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監明確要求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級分支機搆不得與銀行簽訂代理協定;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商業銀行網點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此次意見稿重點是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後續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即同一銷售人員被保監會、其他外部機構或保險機構查實存在兩次或以上銷售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委託其開展業務,取消其執業資格。
由於銷售誤導被保險公司清退的,應當在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佈其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其他保險公司也不得為其辦理執業資格,委託其開展業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佣金比例過高也是被詬病的頑疾。對此,中保監要求除短期人身保險業務和一次性交付的長期人身保險業務外,佣金應採用分期形式支付。保單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現金價值,貸款利率應當參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公司自身資金成本及風險管控能力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單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