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衞回信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時,主要重申政府立場。對於2007年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在基本法22條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的文件,曾寫明包括中聯辦,曾國衞指有關文件被斷章取義理解,指文件列明前身是新華社的中聯辦,以充份反映其在香港受中央授權而履行的職務,與另一份1999年的文件意思一致,該份文件指出新華社在回歸後作為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不存在須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設立的問題,重申中聯辦並非根據《基本法》22條成立,但按中國憲法規定,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及《基本法》。
至於大律師公會指出,根據《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立法會文件,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共有三個,包括中聯辦,草案建議把四項條例的適用範圍延伸至中央駐港機構,以符合《基本法》第22條(3)的規定,曾國衞則形容文件正是將香港法例延伸至適用於中聯辦的例子。
■記者梁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