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規】大陸明實施 港澳台居民憂雙重投保有隱憂
畢馬威僱員社保劉中惠勞保條例
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上月底聯合發佈《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對香港、澳門,以及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將於明日(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劉中惠向台灣《蘋果》表示,按現行規定,大陸僱主與港澳台居民簽訂僱傭合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此政策的執行方式,不同地區的社保局並不一致。
實際上,許多外派大陸的台籍員工並沒打算在大陸退休,也沒有領取當地社會保險計劃,因此不少在大陸的台商都未按時足額地為外派台籍員工繳納大陸社保,此外,許多外派台籍員工即使在大陸工作,也在台灣繼續加保。
劉中惠指出,這樣安排一方面要考慮台灣勞保條例的施行區域限於台灣地區,外派台籍員工與台灣公司是否仍具有僱傭關係,將影響其能否參加台灣勞工保險的認定。另一方面,台籍員工在大陸加入社保,衍生雙重投保問題,對個人及企業均產生成本負擔。
而新法例頒佈後,對在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以及沒有固定職業(自僱人士)的港澳台居民,在大陸參加社保的情況有明確規定,同時對在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未就業人員參加社保的方法、港澳台居民在大陸達到退休年齡時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交社保費辦法,或因離開大陸致社保關係提前終止的處理等等,長期受外派人員與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都提供了指引。
最引人矚目的,是該法例明確規定港澳台居民若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加入社保,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可以憑相關機構提出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劉中惠提到,新法例雖從法規上解決赴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雙重投保問題,企業是否能夠實際有效利用新法例,尚需結合自身的合規情況進行考慮。
例如對於存在台灣、大陸兩地發薪安排的企業,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派台籍員工應以台灣大陸兩地發薪的總額作為基數,計算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同樣,在台灣按規定也應以兩地發薪的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再繳納抵扣。
然而,不少台商在實際執行上,僅就大陸發薪部份為基數在大陸計算個人所得稅、繳交社保費,僅就台灣發薪的部份在台灣繳納綜合所得稅、繳交勞健保費用。
此時,台商如果按照新規定,向大陸當局提出已在台灣繳納勞健保費用的相關證明時,則意味着向大陸稅務局揭露台籍員工在台灣取得發薪的情況。若該台灣發薪部份未有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能引發大陸稅務局要求對台灣發薪部份補交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劉中惠也提醒,新規定下,僱主聘用港澳台居民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效證件」僅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與「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包括「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證)。對於未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而僅持台胞證的台籍員工實際參加大陸社保、或辦理免繳社保費手續是否存在限制,仍需靜觀後續政策的執行情況。
台灣《蘋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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