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被指誹謗的文章刊於2009年4月10日。代表原告貝鈞奇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稱,文章的標題和內容用字,均令人感覺貝鈞奇在三日之間,前言不對後語,故意隱瞞屯門普高的「身世」和資金來源,廉署應針對貝作調查,貝亦非足總管理層的適合人選。報道令原告聲譽受損,要求道歉不果,才透過法律求個公道。
三名被告包括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商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和該報時任總編輯張健波。被告一方的辯解,包括文章內容有理可依和屬公允評論等。
案件起源自2009年3月31日晚舉行的一場球賽,由屯門普高與愉園對戰,結果愉園以5比1大勝屯門普高。
事後有多位本地球員於個人網誌上撰文,懷疑有隊員未盡全力作賽,傳媒其後廣泛報道,足總遂於4月6日召開特別會議,會後發表聲明,指會向廉署尋求協助,足總並會就事件作內部調查。
案件編號:HCA8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