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太稱,她九八年十一月購入元朗一村屋,當時律師樓為其辦理轉戶手續時,着其等候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之繳費通知書後,才填報轉換繳納人資料。
已繳兩季獲豁免
鄭太指,入住後至九九年七月,她才收到第一張差餉繳納通知書,她按單上所示繳付了七月至九月差餉費三百三十四元;接下來一季的單據,徵收六百六十七元,她透過銀行自動轉帳如期繳付。其後她便再未有收到繳費通知書,於是致電該署查詢,職員指其可獲豁免繳交差餉,故不會再向她發出通知書。
然而,鄭太突然於本年六月收到一張繳納差餉通知書,指其自購入該物業起至今年六月,共拖欠八千四百多元差餉,當中更包括逾期繳款附加費。鄭太大為詫異,即致電該署查詢,但今次職員竟改口稱收費絕無錯誤,又指其「冇交過差餉」,着她盡快繳費。
鄭太出示當年差餉物業估價署於其銀行戶口自動轉帳的紀錄,並不忿地說:「如果我冇交過差餉,咁點解要喺我戶口過數?又話我被豁免交錢,又突然追收咁多年差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