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初,他不顧當局恐嚇、阻撓,毅然競選人大代表,為勞工鼓與呼,其政綱抨擊黨官化公為私,藉裁員關廠侵吞公產,令國企職工失業潦倒;更直指官辦之中華全國總工會只會奉迎上意,未為下崗工人爭權益,並公開呼籲人們組織獨立工會,自主抗爭。因此,竟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而被捕,其後更被判「煽動顛覆」罪成,監禁三年。轉眼將近五年,「人大」換屆選舉又至,趙長青亦已刑滿出獄,本可再接再厲,繼續參選,奈何卻因在上月中共「十六大」舉行時,發動二百多異見人士上書當局,公開要求釋放政治犯及平反六四冤案,而再次喪失自由,所涉罪名竟是依樣葫蘆!
無論因為參選入獄,抑或由於入獄棄選,皆是一黨獨大,以言入罪所致,「國家安全法」之可怖,一目了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脫胎於此,你我又豈能沉默,任之借屍還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