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李劍生,報稱地址在荃灣芙蓉山新村一佛堂,他是吐登達爾吉上師(俗名李廷光)的遺產管理人。被告為陳綺霞,普賢佛學基金會有限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被告於基金會內應門後拒絕受訪,友人張先生指他們為佛教徒,事件交律師處理,不作回應。
入稟狀稱,死者李廷光03年開始病重,不時進出醫院,06年2月13日入住伊利沙伯醫院至離世。死者在上海商業銀行的個人戶口存有一筆定期存款,包括104萬美元(折約811萬港元)、205萬及411萬港元,合共1,427萬港元。約於06年3月2日,銀行應死者要求,派出職員到醫院,因死者要求與被告開設一個新的聯名戶口,當死者病重時,由被告代為處理其金錢及資產,最後死者結束原有戶口,翌日並將該戶口內所有金錢轉入新的聯名戶口。
李廷光於3月7日逝世後,被告成為死者的信託人,去年9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交出所有與死者的聯名戶口及資產不果,遂入稟要求法庭聲明死者是聯名戶口唯一得益者,並要求被告交出所有與死者有關的金錢、資產及賬目。
案件編號:HCA4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