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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寶:受僱轉自僱 失去基本保障

蘋果日報 2008/11/21 06:00


有市民指僱主最近要求他轉為自僱,他不知如何是好。究竟受僱和自僱有何分別?
勞工處答:僱員與自僱人士在權益方面有明顯分別。僱員受《僱傭條例》的基本保障,如屬「連續性合約」,更可獲假日薪酬、疾病津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僱傭權益。相反,自僱人士則不被列入保障之內。僱員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享有工傷病假及補償,但自僱人士需要為工作時發生的意外購買個人意外保險;僱員有權依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獲得僱主供款,自僱人士卻須自行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僱員如欲轉為自僱人士,必須審慎評估利弊,包括可能因此而喪失的僱傭權益。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自僱人士,否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此外,僱員可根據普通法,視有關轉變為變相解僱,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勞工處熱線:2717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