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義勇軍老成員家藏信號槍彈藥筒認罪 官指對防衞有貢獻略作減刑判囚7個月

蘋果日報 2021/06/18 11:28

義勇軍成員無牌管有槍械信號槍

警方前年搜查佐敦一個單位時,發現信號槍及爆炸彈藥筒等物,拘捕單位內一名七旬老翁。老翁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等三罪,求情指曾是皇家香港軍團、即義勇軍成員,擁有「大偈」牌,早年合法管有涉案部份物品,案發時並沒意圖使用。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今判刑指被告品格良好,對本港防衞有貢獻,更形容其背景毫無瑕疵;考慮案情後,裁定涉案信號槍及爆炸筒的潛在風險低,亦接納被告沒使用意圖,最終判監7個月,罰款6,000元。
被告陳建達(73歲)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管有爆炸品、以及管有違禁武器共三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月24日在油麻地佐敦道一個單位內,管有一支信號槍連兩個上彈器、一個信號彈發射器及26發信號彈、三枚爆炸彈藥筒,以及一件俗稱「拳刺」、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
林官今判刑指,炸彈處理人員經檢驗後,認為涉案爆炸筒的製作目的是爆破石頭,而非被告所聲稱用作海上救援的「拋槍繩」組件;若被告所言屬實,理應會在其家中尋獲拋繩器,但警方沒有相關發現。
林官又透露,被告前年被捕後遭還柙近5個月始獲准保釋,但其品格良好,沒有案底,對本港防衞安全有貢獻。
林官考慮案情及被告背景後,裁定涉案信號彈發射器及信號彈的潛在風險低,並非如真槍實彈搬致命,亦接納被告沒有使用意圖,只是將它們閑置家中角落。而涉案爆炸筒只是爆破器具的一部分,單獨使用難以造成爆炸,潛在風險亦低。

案情並無交代為何警方突然搜查被告寓所

惟林官強調,雖然沒證據顯示涉案物品與違法活動有關,單是管有已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提醒公眾遠離這些物品,故判監無可避免。因此,就管有上述物品,林官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再念及其年紀及社會貢獻,額外酌情扣減一個月,最終判監7個月。
被告另被控管有拳刺,林官認為被告將涉案拳刺放置在家中書櫃頂端,或因其準軍事背景,故有收集美工刀等工具的習慣,接納該拳刺只是收藏品,被告沒使用意圖,判罰款6,000元。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與妻子在涉案單位居住超過40年,退休前是一名船隻工程師,擁有「大偈」牌逾20年,有維修船隻引擎的資格。此外,被告曾在皇家香港軍團(義勇軍)協會服務18年。
辯方又指,被告曾於上世紀80年代擁有一艘遊艇,可在船上合法擁有涉案信號槍、信號彈及爆炸彈藥筒。他於90年代將船出售後,便將該些物品帶回家,沒留意在陸地上管有屬違法。至於涉案「拳刺」則是被告旅行時購買的紀念品,一直用膠袋包裹存放家中。
前年底有遙控炸彈在屯門偏僻山頭遭引爆,警方事後拘捕包括被告在內等多人,被告被指教導屯門同類案件的其他被告如何製造炸彈,實際上是製造爆炸品導師。惟本案案情並無交代為何警方會突然搜查被告的寓所,林官早前指正常而言,警方不會無故申請搜查令,必然有某些原因相信單位涉及犯罪行為。辯方則希望法庭只依賴被告所承認的案情作出判刑,強調被告沒意圖使用涉案物品,只是當年賣船後將物品搬回家,更忘記了存放在家。
【案件編號:DCCC10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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