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區諾軒朱凱廸提私人草案 降暴動罪刑期至3年 增集結人數要求至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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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爆發近6個月,至今已有逾500人被控暴動罪,但有關控罪定義及刑期一直惹爭議,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朱凱廸聯合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有關「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包括最高刑期分別降至6個月及3年、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只有使用暴力的人須負上刑責等。
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今日正式提交立法會。有份提供意見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批評,現行《公安條例》給予警員無限大權力,「控罪定義咁闊、咁不合理,違憲、違反人權」,呼籲特首及立法會議員無論同意與否都要盡早展開討論。
兩名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主要建議將「非法集結罪」最高監禁刑期降至6個月,並廢除「破壞社會安寧」較為模糊的定義,改以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為新訂罪行「暴力擾亂公共秩序」的必要元素;「暴動罪」最高監禁刑期則降至3年,將「暴動罪」集結人數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只有使用暴力的人須負上刑責,單純參與集會並不構成罪行。
區諾軒指,反修例運動爆發近6個月,至今已有近6,000人被捕,數以百計人士被控暴動罪,批評《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自1967年至今沒有修訂過,不但過時,其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模糊,取決於其他人是否害怕受到傷害,而非被告本身有否使用暴力。
區舉例指,理大事件有外國留學生只在場觀察,或有教職員返校改卷都被拘捕,「冇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政府都要控告暴動,(現時)無辦法維護唔關事或參與合法集會人士嘅權利,唔應該因為(要)隔離個人參與暴力行為影響埋佢嘅權利」,認為條例有必要從速修訂。
本身是大律師的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表示,早前在法庭上有政府律師表明,只要被視為暴動現場有人的行為引起其他人害怕等,現場所有人屬於參與暴動,批評是「非常非常之闊的定義」,則就算在和平示威活動現場,「(只要)警方認為有幾個人犯咗有關(暴動)行為,(就)令警察認為有權同有責任為咗法治拉晒咁多人」,直言「警方恃住咁嘅定義,以致好多人非常之恐慌」,認為如此過時的法例應予檢討。
吳並指出,《公安條例》是殖民地時代法例,英國於上世紀80年代已經通過修訂,重新定義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當中如暴力騷擾公共安全的重要定罪元素,已修訂為威脅或有使用有關暴力行為人士才能被定罪,「如果冇做呢啲行為,係毋須擔心被控,就咁企喺度唔屬於違法」,直斥現行《公安條例》「非常之徹底違反人權」,認為建制派議員若反對檢討,「顯示其實你係支持違反人權」,更指在立法會討論期間,政府應主動暫停檢控示威者有關罪行。
有關私人條例草案已經取得律政司的證明書,目前正尋求特首的書面同意,再提交至立法會,吳認為,特首書面准許,意指准許有關草案提上議程,讓立法會討論,不等於政府支持或同意內容,故特首不應拒絕批出證明書,「唔批准即係完全傾都唔准傾」。
朱凱廸亦指,律政司及警察在暴動罪的拘控個案上近年有很大變化,如2016年的旺角暴動罪案件等,控方都有提出涉事人具體行為,但近月有被起訴人士只是路過,包括早前理大被包圍期間走出大樓的都被拘控,做法與之前有很大分別,「更顯得無法任由政府決定做唔做(檢討)先」,批評政府「特登留返啲惡法好似啲刀咁」,令人害怕,故特首會否批出准許是重要試金石,可反映會否切實回應市民訴求,減低社會對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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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按此 吳靄儀批評,現行《公安條例》給予警員無限大權力,「(控罪定義咁闊、咁不合理,違憲、違反人權」。王瑋彤攝
區諾軒批評《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自1967年至今沒有修訂過,不但過時,其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模糊。王瑋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