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前高官王永平質疑689毋須申報 難符港人的誠信要求
梁振英黃永平UGL
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不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與此同時更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的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關梁振英沒有申報會否涉及公職行為人員失當罪,連日坊間也有質疑,認為梁振英始終在上任特首後仍有收取款項,按過往要求,應當向大法官申報,而有否利益衝突亦非他可以不申報的理由;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今天也在報章撰文提出疑問,更以個人為官經驗指,有關利益應當申報,否則難以符合港人對最高領袖的誠信要求。
為官多年的王永平今天在其《am730》專欄指,有關公職人員涉及利益衝突的申報,政府一向採納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除了須申報與其公職明顯有衝突的利益外,還須申報「一切可能或可見與本身公職產生衝突的利益」,「換句話說,尚未或沒有構成有實質價值的利益也須申報」。
他繼而指,雖然梁振英是在成為特首前與UGL簽訂可獲款項的協議,但部分款項卻是他上任後收取,而有關UGL協議其中一項條款是梁振英同意在UGL要求下提供協助(同時有額外手寫修正稱此等協助只限於不涉利益衝突),雖然根據梁振英說法,UGL沒有要求、他也沒有提供協助,但王永平認為,「儘管如此,我認為申報上述『可能或可見』的利益衝突,符合公職人員申報利益衝突的規定」。
他指自己沒有資格質疑律政司決定不就梁振英沒有申報UGL協議的法律理據,但據其於政府過往多年對公務員申報利益衝突的規定,直指:「梁振英沒有就UGL協議及其收取的款項申報,即使是合法,也很難說得上是合理和合情,或符合港人對最高領袖的誠信要求」,並向特首林鄭月娥問及會否就特首申報利益事宜作出清晰規範,並儘快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規管,「以儆效尤」?
針對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要求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前與UGL簽訂協議而會獲得的款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根據梁振英說法,他未曾向UGL提供任何服務,所有沒有利益衝突,認為有關說法與律政司的決定「不謀而合」,質疑指:「如果話冇法例要求,咁我做立法會議員前、參選前簽訂協議話有顧問,咁上任後一路收錢一路做議員,但話冇提供顧問服務,咁係咪又唔使申報?」林卓廷指事件關乎香港的廉潔聲譽,「廉署到底查咗啲乜好重要,但而家係冇人知道」,認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必須盡快到立法會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