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栃木縣警察向中國研修生羅成開槍致死案,在羅成家屬向縣方索償5,000萬日圓(約370萬港元)的上訴判決中,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院今日裁定,駁回東京高等法院作出的賠償1,000萬日圓(約74萬港元)的二審判決,將案件發還重審。
審判長山浦善樹認為,二審事實認定存在對證據評價有誤的違法部份。二審否定了「開槍前羅成試圖用燈籠的石頭毆打」這一警察陳述的可信性,對此山浦指出,「沒有探討與客觀證據的匹配度」。最高法院要求就有否賠償責任開展進一步審理。
在此案中,開槍警察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遭到起訴,但一審、二審均認定開槍屬正當防衞而宣判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這一判決。
共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