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處裁定美即及5名董事未及時披露L’Oréal收購內幕消息
劉央證監會美即L’Oreal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美即控股(已撤上市地位)及其5名董事,須為該公司沒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企業披露規定所要求,及時披露有關國際化妝品牌L’Oréal 於2013年就收購美即的建議的內幕消息,負上罪責。
該5名董事為主席鄧紹坤、執行董事佘雨原、駱耀文和鄭永康、及非執行董事孫焱。鄧紹坤、佘雨原及駱耀文均為公司共同創辦人。
證監會於2018年在審裁處對美即及有關董事展開研訊程序。證監會指,美即與L’Oréal自2013年3月初便已就後者提出的收購建議進行商議,在2013年4月27日舉行的會議上,L’Oréal與美即的創辦人協定,將會向美即的董事會提出不低於每股5.5元的要約價,以供其考慮。美即的創辦人向L’Oréal表示,他們會接觸美即的機構投資者,以打探它們對於收購建議的興趣,並且會支持L’Oréal向美即董事會提出進行盡職審查的要求。然而,美即直至2013年8月才向公眾披露有關L’Oréal收購建議的消息。
審裁處認為,美即與L’Oréal之間的磋商已反映商業實況並且已超出純屬試探性質,而美即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內幕消息。審裁處認為,其董事沒有及時獲悉所有與釐定是否需要向公眾披露L’Oréal的潛在收購行動有關的資料。
審裁處因此裁定,鄧及鄭沒有履行他們分別作為公司主席及公司秘書的職能,導致美即違反了企業披露規定。審裁處亦裁定該五名董事沒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美即內部設有妥善的預防措施防止公司違反其披露責任。審裁處擬於下月25日就作出相應命令舉行聆訊。
美即在中國主要從事面膜及其它護膚品品牌開發、生產、市場推廣及銷售,是華瀚生物(587)於2010年將之分拆上市,不過其後華瀚不斷減持,並悉售予景林投資。
L’Oréal於2013年8月以65.39億元,全面收購美即股份,每股收購價為6.3元,較當日收市價溢價24.8%,於2014年4月退市,成為L’Oréal旗下品牌。當時「女股神」劉央持有9,085萬股美即,持股達8.75%,按最後一次增持價3.274元計,全數沽出可賺近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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