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文瀚聽完雙方陳詞後,承諾最快明天,最遲下周一宣判。兩女四男村民年齡40至76歲。代表村民的大律師指,地政總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發清拆令驅逐村民,卻無為業主提供搬遷津貼或暫時居所,譬如說45歲男戶主陳子仁在紫田村的家園佔地4,800呎,現只獲賠約220萬元,並不獲分配房屋,對他不公平。
政府一方則指,業主如不滿清拆決定可循司法覆核進行挑戰,對賠償金不滿,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認為現行法例已設有足夠的上訴機制,所有特惠補償並非法例規定,故不認為法例屬不合法。
案件編號:HCAL95,97-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