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五名法官昨日以三比二裁定《壹週刊》一方上訴得直,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指出,《壹週刊》以「公正評論」(faircomment)作為答辯理由,馬澄發則指《壹週刊》是「惡意」(malice)發布言論。然而,馬澄發一方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惡意」這論點,原審法官是錯誤地將此項讓陪審團考慮。
避免事隔八年重審訊
烈顯倫續指,在謝偉俊訴鄭經翰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原告要證明評論者有「惡意」,便要證明評論者「沒有真誠相信」(lackofhonestbelief)自己的言論,就算按此新定義,馬澄發一方也未必能提出證據,證明《壹週刊》發布的言論「沒有真誠相信」。
終審法院撤銷馬澄發之申索,認為毋須發還重審。非常任法官馬天敏表示,隨着終審法院的命令,令該宗已拖延已久的訴訟在適當時候結束,也可避免在事隔八年後才重新審訊所衍生的困難。
報道指沽售股票套現
上訴人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當時的總編輯張劍虹,答辯人《東方日報》前社長馬澄發。《壹週刊》在九五年六月二日出版的一期,當中一篇報道指馬澄發沽售東方股票,套現逾一億四千萬元,文中用「內幕人士」形容馬澄發。
馬澄發同年十一月提出訴訟,高等法院於○○年七月審訊,陪審團裁定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總編輯誹謗成立,賠償馬澄發十一萬元。《壹週刊》一方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一年六月判決,引用終審法院於謝偉俊訴鄭經翰誹謗一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壹週刊》一方不服,遂向終審法院上訴。
案件編號:FACV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