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到場調查,得悉三名青少年已離開,遂駕車在附近兜截,終截獲三人。三人當時始知闖禍,被帶署調查。另一方面,探員在油站向職員了解事件經過。警方初步調查後,相信有人只是「口痕」,並無意圖行劫,且見油站無損失,故警誡後將三人釋放,將案列作誤會處理。
執業律師鄧達明指,要判斷當事人聲稱打劫的行徑是否足以構成企圖行劫罪行,主要視乎當時整體環境證據,單單聲稱打劫未必構成犯罪,「唔可以單從說話內容去判斷,要睇埋當事人嘅行為」。
鄧達明解釋,如果當時環境及對方言行令到職員感到人身安全及財產受威脅,職員認為有人欲打劫,例如當事人持刀指嚇,其行為令人相信他有打劫意圖,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就有機會被控企圖行劫。此事中三名青少年最終付款購物,「證據未必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