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在96年以1,000元的租金,批地予聖德肋撒醫院(即法國醫院)擴建,批地條款規定落成後要有最少20%病房提供「經濟病床」,收取公立醫院三等病床的費用,服務經濟能力較差的病人。但新院落成多年未有準時設立足夠的經濟病床,衞生署由07年起三次巡查均催促院方盡快符合規定。
立法會議員梁家騮批評,該院應就未有如期開設經濟病房作出賠償,衞署監管不力。
衞署發言人指,政府在批地作醫院用途時,有兩間醫院的批地條款列明,要設立經濟病房或低收費病房。其中當局在96年批地予聖德肋撒醫院擴建,興建500張病床,但要求新院要開設不少於20%即100張經濟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