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3歲的被告張漢源透過大狀求情指,他當年只得24歲,因貪念在損友慫恿下犯案,多年來瞞住兄弟姊妹約見父母,大狀強調被告27年來一直安份守己沒犯法。法官斥被告不犯案只因一旦被捕便會受審,生活苦困全是咎由自取。法官指被告認罪遲27年,且涉武器和暴力等加刑因素,案情嚴重,僅酌情給予他五分一認罪折扣,判囚9年4個月。1988年3月29日被告夥同他人用菜刀指嚇並搶去一名男途人的頸鏈、勞力士手錶和現金4,600元;同年5月15日,他們再搶去一名女途人現金2萬元。
案件編號:HCCC185/1989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