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原告受傷前主要依賴佣金為生,收入豐厚,認為他長時間缺席工作,導致流失客戶,收入大減,故有誘因誇大傷勢,不會接納其片面之詞。
法官指醫療報告顯示他只受輕傷,直至保險公司同年10月為他安排測試,他才指傷患惡化,甚至無法做簡單動作,並在兩個月後向醫生稱需枴杖助行。法官指不知他當時是否已知悉遭保險公司派員跟蹤,但沒證據顯示他需用枴杖。再者,原告在案發後購入一輛價值50萬元的私家車,法官質疑他沒諮詢醫生是否適合駕駛,並指難接納他聲言不宜復工卻在病假期間四出外遊。
原告本申索超過950萬元,包括870萬元收入損失,但法官認為他在得知骨科病假將完結便以精神受損為由延長病假,直言其637天的病假是過長。法官接納保險公司醫生估算原告應獲取7個月病假,以他月薪10萬元計算,批出70萬元的審訊前收入損失以及15萬身心痛楚賠償,連同醫療、交通及補品等,判他獲約90萬元,並得訟費。
案件編號:HCPI57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