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士點解咁講呢?話說同侵權有關嘅刑事條文分別載於版權條例同商品說明條例。舉個例子,如果有人喺信和中心賣翻版VCD俾人拉,落Charge就係版權條例第118(1)條,以司法機構嘅指引為準則,九成九要洗定PatPat入冊受。另一方面,類似性質嘅賣假商品(例如假LV、Gucci)俾人拉,落Charge就會係商品說明條例嘅第7或第9條,由於司法機構無明確指引,𠵱家好多時法庭會判緩刑、罰錢就得嘞,多數唔使坐。最搞笑嘅係商品說明條例第7同第9條嘅最高刑罰比版權條例嘅118(1)條仲要重!難怪進士啲外國商家朋友都話專誠飛嚟香港做證人都多餘,過嚟睇人判緩刑咩!
呀!咁司法機構係咪又真係唔知呢種咁荒謬嘅情況呢?又知喎!上訴庭就曾經喺有關案件當中質疑過有關處理同類案件嘅明顯判刑不平衡,不過就話不適合定立判刑指引。大家都想問點解哩?答案係上訴庭冇解釋喎!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平叔為官咁耐都冇乜建樹,或者可以考慮吓進士講嘅呢個奇怪情況,同李國能跟進吓啦!至於家吓,識食腦嘅就唔好賣老翻嘞,賣B貨判輕啲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