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香港有限公司客戶服務部函覆,有關宣傳活動已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出牌照,並無鼓吹濫發電郵,該公司一直監察市場反應,採取合適措施及改善。
工商及科技局通訊及科技科助理秘書長郭偉勳函覆,目前本港並無法例監管電郵促銷,故不存在有關公司違反法例的問題,惟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訂立了《反濫發電郵實務守則》,供會員及業內人士遵守,而互聯網供應商均已在服務條款中列明,不容許使用者進行濫發電郵行為。若有投訴,供應商可根據用戶資料進行調查,並對有關人士採取適當行動。
覆函續稱,濫發電郵的定義是指,不管收件人是否同意或已要求發件者發送訊息的情況下,仍向收件人發出大量訊息,希望有部份收件人會對其商品、交易或訊息有興趣,並作回覆。市民如欲就此問題投訴,可將整個電郵連同完整標題,傳送給其所屬互聯網供應商跟進。
根據電訊管理局數字,04、05及06年1至8月,該局分別收到132宗、117宗及109宗濫發電郵的查詢及投訴數字。
檔案編號:101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