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及曾景文於1985年購買北角城市花園上下層單位時,協議交換持有物業,之後扮對租申領政府租津,至1990年分別詐騙20.9萬及36.3萬元。
代表二人的律師昨在庭上指,上訴庭已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二人名下的物業是由對方付款購買是犯錯,並無證據支持,但上訴庭以二人有協議交換持有物業,維持原判,律師認為上訴庭的判決對二人不公平。
控方回應,原審法官也基於二人有口頭協議,一開始就交換持有對方物業,後來則保留表面上屬對方的售樓得益,而裁定二人罪成。惟常任法官鄧國楨質疑,既然原審法官在樓價由誰支付的事宜上犯錯,二人便談不上擁有物業的權益,而證據與對租也脗合,質疑未達致犯罪的唯一合理推論,「既然可以合法做(意指對租物業申領租津),為何要做犯法事(扮對租)?」
終院3位法官聽了約半小時陳詞後休庭,十多分鐘後作出判決。
案件編號:FAMC75/14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