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署理總督察黃皓寧在庭外指,本案是非常有組織的詐騙罪行,因案件涉大量海外證人,增加調查難度,警方不知美國方面有否拘捕任何人,她稱用自己戶口或借出戶口予人洗黑錢屬犯法,最高可囚14年及罰款500萬元,籲市民勿以身試法。
被告蔡鳳岐(56歲)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控方指騙徒2009年6月底利用加州金融漏洞,先後將14張支票存入被告公司在加州的匯豐銀行戶口,涉款240萬美元(折約2,200萬港元)。因當時支票存入戶口即可提款,毋須等銀行結算,故被告7月初成功以網上理財將錢轉到香港。因時差關係,款項尚未全數到位,被告終只提走640萬元便逃返內地。被告被捕後,聲稱當年因生意不景才返內地生活。
案件編號:DCCC856/17
■採訪蔡少玲、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