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表示入境處處長對外傭施加的逗留條件只限於逗留時間及活動限制,不包括同住規定,但處方卻以「走後門」方式要求外傭在合約上承諾與僱主同住,否則拒發簽證,有關決定屬越權。法官問石,處長是否有權制訂措施防止外傭違約、例如藉外宿找工作等,石回應指處方不應藉監管而干涉外傭個人生活。
石引述維權組織Justice Center報告指,外傭每天工作逾12小時、逾三分一受訪者一周得不到24小時休息、部份更須在假期工作,同住使她們被孤立,無法建立社交生活,面對惡劣工作環境亦只能啞忍。他強調申請人非要法庭審視某外傭被剝削情況,而是挑戰整個制度以改善她們的工作環境,他指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合理和良好的工作環境。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10/16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