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可為了直接與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及用公平的方法收集不超乎適度的個人資料,在收集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署方發出《經互聯網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給資料使用者指引》,提及到為保障資料原則,規定機構只可收集對資料的使用目的而言是必須的個人資料,且不超乎適度;如所需只是資料者年齡,而資料者已表示超過某個歲數的聲明,則一般不應要求對方提供出生日期。或者,在沒有購買或要求送遞貨品的情況下,收集信用卡號碼或住址,一般會視為超乎適度及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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