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訓斥」屬最低級處分 或不寫入警員行為簿 形同放生

蘋果日報 2020/03/02 18:49

訓斥口頭警告鄧炳強駿洋邨行為簿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表示,就近月的抗爭活動中,警隊督導人員曾「訓斥」21名警員,包括涉嫌在11月駕駛警方電單車衝入人群示威者的交通警,以及兩名曾在執法時不適當展示他人記者身份證(致洩露記者私隱)的警員。但有資深警官指出,口頭訓斥是違規警員的處分之中最輕微的,甚至有機會不用寫進俗稱「行為簿」的警員服務紀錄,即是不用作書面紀錄。故警員若違規後僅被上司「訓斥」,很多時都無礙仕途,有可能照樣升職。從另一角度看,「訓斥」是最容易放生違規警員的處分。
根據《警察(紀律)條例》,警方的紀律處分,由輕微至嚴重懲處依次為警誡、譴責、嚴厲譴責、沒收不多於1個月的薪金、降級、立即辭職、迫令退休及革職,條例之中,沒有鄧炳強所謂「訓斥」一項。
有警官解釋,俗稱口頭警告的「訓斥」其實是最輕微的處分,訓斥也分兩種,第一種較輕微,是由警員直屬上司作出的口頭警告,毋須寫進「行為簿」;第二種「訓斥」則較嚴重,須寫進「行為簿」,即成為一個書面紀錄,但若上司打算把訓斥一事寫進警員行為簿,須通知有關警區的指揮官。
對違規警員高一級的處分,則是一般俗稱的「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同樣分兩種。第一種較輕微的叫「特定性革職警告」,例如警員在當值時吸煙,即是違規兼影響警隊形象,上司可發出「特定性革職警告」,意思是若犯規警員不作悔改,持續做同一種不當行為,有機會被革職;第二種較嚴重的,叫做「一般性革職警告」,發出的前提,多數是有關警員的表現整體不如人意如疏忽職守,好像巡邏時竟去了睡覺又或是違反紀律守則。但無論是上述哪一種的革職警告,一般都需要由警區指揮官作出。
消息人士補充,若警員違規行為比以上更嚴重,但尚未到達可作刑事檢控的地步,例如警員與黑幫懷疑過往甚密、或未經上司許可擅自借高利貸,警方便有權對有關警員作出紀律聆訊。聆訊的結果除可帶來降職、革職等嚴重處分外,更可能影響到違規警員離開警隊後,不能獲得原有的福利如長俸等。
韓國KBS時事節目《時事直擊:香港 被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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