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證供多處不合理兼矛盾 歷奇教練藏鐵鎚脫罪但拒捕罪成候判

蘋果日報 2020/12/07 18:15

拒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歷奇教練

歷奇教練去年11月荃灣遊行期間遭警方截查,被指背囊內藏有一把鐵鎚,又向警員大吵大鬧兼揈手揈腳。涉案教練否認拒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受審。裁判官今裁決指,涉案警員庭上供詞與記事冊紀錄不符,證供有多處不合理及不一致,故法庭不接納,控方無法證明被告自願在招認證供上簽名,遂裁定管有武器罪名不成立。不過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明知對方是警員的情況下仍逃跑及掙扎,裁定拒捕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裁判官施祖堯今讀出裁決時,被告劉俊宏(42歲)不斷啜泣及拭淚。施官引述控辯雙方案情,稱控方指被告曾招認涉案鐵鎚用作自衞;但辯方稱被告是在警員58828王紹熙(譯音)的誤導下,才會在招認文件上簽名,又謂被告被捕時已表明鐵鎚用作行山,更自言妹夫任職警員,故他不會犯案,惟王卻向被告稱:「見你係自己人,你話自衞就冇嘢㗎喇。」

官指無法證明被告意圖傷人及與示威活動有關

施官指出,王的庭上供詞與其記事簿內容有出入。他在記事冊寫下的警誡陳述中,自言曾表明警員身份與駐守區域,惟庭上卻指沒有提及。王解釋稱,因為當時現場情況混亂,故抄寫記事冊時出錯。
惟施官不接納王的說法,指他是事後在警署抄寫記事冊,理應與現場混亂無關;而且事隔一年後的庭上記憶,不可能比抄寫記事冊時更準確。王亦在盤問下承認警誡被告時沒表明身份或駐守區域。
此外,王原本供稱被告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並戴帽;但在辯方盤問下,他又改口稱被告沒戴帽,只是自己記錯。施官明言,王的證供有多處不合理及不一致之處,難稱可信或可靠,法庭無法接納,亦不會依賴其證供。與此同時,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是自願簽署口頭招認、記事冊供詞及羈留人士通知書,故不接納有關文件為本案證據。
施官指出,涉案鐵鎚未經改裝,雖然案發地點附近有示威活動,但被告的衣著不足以證明他與該些活動有關,亦不能證明他管有鐵鎚的意圖是為了傷人,故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逃走掙扎便是抗拒警員執法

至於另外兩名警員證人,雖然辯方質疑兩人的記事冊沒提及被告曾大吵大鬧兼揈手揈腳等事,惟施官認為,當時對警員而言,被告較明顯的罪行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加上制服過程中沒警員受傷,故他們沒詳細記錄制服過程,亦屬合理,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信性。
對於辯方證人拍攝的現場影片中,看不到被告被捕時掙扎;施官認為,該影片只拍攝到街道的小部份,而且是制服過程的後段,可能已制服完畢,看不到被告掙扎亦不足為奇。
施官續指,案發當晚荃灣有人堵路及掟磚,而警員因被告裝束可疑,將他截停搜查,惟被告逃跑及揈手揈腳,並一度大叫「放開我」,其行為明顯是抗拒警員執行職務。施官指,當時多名警員的風褸上均有「警察」字樣,亦有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被告不可能不知他們是警察,其逃走及掙扎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便是抗拒警員執法,遂裁定他拒捕罪成。

近年任歷奇教練助年輕人面對逆境 被告庭上啜泣拭淚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母親及胞姐同住,胞妹則已嫁人。被告學歷至中學程度,一直奉公守法,用心照顧家人,近年開始任職歷奇教練,幫助年輕人面對逆境。
辯方續指,被告犯案行為與其本性不符,他受到去年11月的社會氣氛影響,「無論咩信念嘅人都有負面情緒」,使他案發時不能做出理智行為。惟案中沒人受傷,案發時間也短,被告行為屬於「剎那短暫嘅即時反應」,純粹情緒發洩,並非想阻撓警員。辯方希望法庭念在被告背景良好,控罪性質亦不算嚴重,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施官同意,案中沒人受傷,而警員最後亦能成功執行職務,截停被告並搜身。惟施官表示,不可低估案情嚴重性,因為警員原本只是想截查被告,但因被告不合作,更與同案另一人分頭逃跑,令多名警員要分頭追捕他們。施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明言所有判刑選擇皆有可能。
【案件編號:WKCC9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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