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一年】反修例案件定罪率僅49% 濫告管有非法工具成「新萬能key」
萬能KEY定罪率抗暴一年管有非法工具
反修例風波始於去年盛夏,一年過去,戰場不再限於街頭;夏蟬復來時,法庭已成另一戰場。近9,000名被捕人士中,1,800人被落案起訴各項罪名,站在犯人欄內經歷熬人的法律程序。本報根據律政司計算定罪率的方法,發現過去一年涉及示威事件的已完成檢控個案中,定罪率只有49%,撤控率更直逼兩成。有大律師指出,定罪率奇低反映警方濫告,並分析警方過去一年多次錯解法例,更藉搜身搜出日常工具或示威用品,便控告示威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名,成為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後的「新萬能key」。
根據警方數字,自去年6月起至今年5月31日,共有8,986人被捕,當中1,808人已經或正處於司法程序,近四成為學生,18歲以下者有280人,未滿16歲者亦有98人;最年輕被告只得12歲,被控刑毀、非法集結、堵路等罪;而最年長的被告則是被捕時81歲的李柱銘,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最多人被控的首三項罪名分別是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非法集結。
警方指,至今有166人需承擔法律後果,當中101人被定罪、1人被判保護令,另有64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35人獲撤控,3人審訊後無罪釋放。
根據律政司文件顯示,簽保守行為是防止罪案發生,受疑人不會被定罪,故律政司將簽保當作脫罪計算。根據律政司計算定罪率的方法,過去一年已完結的示威案中,定罪率只有49%,撤控率更直逼兩成。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若撤控加上守行為已佔人數一半 ,顯示這些人未必應該被捕,「開嚟見官都危危乎」,強烈感覺到警方執法過濫。
大律師李煒鍵則指,2018年裁判法院的整體定罪率為71.5%,反觀示威案遠遠低於此數,還有近兩成是律政司主動撤控「舉手投降」,亦即評估過後認為無合理定罪機會;撤控率偏高,反映警方不夠證據或證據不準確,卻又要堅持提控。
據本報資料庫顯示,至今起碼有150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罪(下稱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案件;而在33宗撤控個案中,撤控比例最高的正正是此罪,接近三分一。例如元旦日39歲男電工被指在銅鑼灣攜有一包氣球、一樽白色油、索帶、手套等物,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控方最終因證據不足撤控,電工得訟費。另外24歲土木工程師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摩理臣山道管有三個口罩、一個眼罩、一隻勞工手套、一卷膠紙及望遠鏡,控方最終亦申請撤回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的控罪。
李煒鍵認為,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已成警方安插罪名給示威者的「新萬能key」。條例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告,根據案例,「非法用途」只限三種場景,包括是傷人、束縛他人及闖入處所,且有半年起訴期限。
李認為,警方以此罪控告示威者,只因根本不懂法例應用範圍、或者沒看過案例,受主觀偏見影響,覺得「搜到豬嘴實係暴動啦」。假如警方不理解條例而作出起訴,就是漠視法律。
李解釋,若要在拘捕後48小時內起訴,警察大多是在沒有索取法律意見的情況下「自己話事」,在控罪書上連防具或口罩都當作是非法工具,「乜都寫上去,告咗先」,直至下次提訊被律政司發現控罪書上物品「告唔入」,才修訂控罪,甚至撤控。
他又指,曾有市民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只因被搜出口罩、雨傘、雨褸、手套、眼罩,「係咁多,都照拉呢條」;惟警方半年來卻不落案,又不結案,形容是「掛住個保釋嘅噹噹」。直至他寫信附上案例給予警方參考,該市民始獲無條件釋放。他指,眾多撤控個案顯示警方「根本就亂嚟」,限制被捕者人身自由,最終告不成要撤控兼賠訟費給辯方,浪費的終究是納稅人的錢。
李又指,警方還有不少錯誤理解法律的例子。例如在商場播歌叫口號的「和你Sing」活動,頂多只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卻以非法集結拘捕。李又留意到,警方以「後門形式」引進辱警罪,即使只得一人在街上用粗口罵警,警方均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拘捕。
翻查報道,今年3月紀念7.21活動中,警方在銅鑼灣拘捕一名54歲男子,指他粗言穢語挑釁警員,聲稱他大聲喧嘩並煽動在場人士的情緒。李指出:「警察好多時覺得你嘈就破壞社會安寧,以為安寧係quiet,佢哋根本就唔識。」
而自從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購買雷射筆被捕後,至今已有逾70人因管有雷射筆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李指在去年之前,從未聽過警方指控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認為警方將抗爭物品逐樣「刑事化」。李揚言:「如果堅持要告雷射筆傷到人眼,咁均真啲嘞,不如告埋自己啲夥計用強光電筒照人,仲要閃嘅,咁(市民對眼)都有事喎。」
警方就定罪率回覆查詢時指,警員作出拘捕、律政司決定應否檢控、乃至法庭決定被告人的刑責時,採用的標準並不一樣。只要有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人士進行拘捕,重申警方是以專業態度處理每宗案件。
「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長形金屬鎖匙扣
‧咭片刀
‧六角匙
‧士巴拿
‧電筒棍
‧金屬針
‧戰術筆
‧撬筆
‧鐵筆
‧膠索帶
‧黑膠紙
‧望遠鏡
‧麵粉
‧胡椒粉
‧洗潔精
‧煮食油
‧稀釋食用醋
‧保鮮紙
‧砂糖
‧氣球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可放出綠色光束的裝置
‧激光筆
‧雷射槍
‧行山杖
‧改裝雨傘
‧磚
‧摺合式軍用刀
‧有芥末水劑的噴壺
‧90厘米白色膠管
‧筆型玻璃爆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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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李煒鍵認為,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已成警方安插罪名給示威者的「新萬能key」。何家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