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原審裁判官裁決時質疑,「如果佢(陳)無辜被牽連,為何連質問一句也沒有,反而默不作聲」,而不接納其證供,高院法官張慧玲指裁判官侵犯了陳的緘默權,屬非常嚴重的錯誤,一般而言犯下如此嚴重的錯誤,定罪是不會穩妥。但張官指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的方式去處理,她在審視本案證據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就事實裁定作出詳細分析,故該錯誤並不重要,不至於推翻定罪。
上訴方早前指案發現場混亂,超過200人聚集,警員有可能拉錯人,張官則指警員被膠樽擲中後即喝止陳,惟陳續拾起膠樽再度施襲,警員於是上前追捕,追捕過程僅5秒,距離只有5米,其間視線沒離開過施襲者,認為警員沒有認錯人。
至於就刑期的上訴,張官坦言9個月的量刑起點相當嚴峻,但以本案的嚴重案情而言非明顯過重。張官強調法庭不會姑息、縱容襲警行為,故判刑必須具有阻嚇性。
張官解釋,本案與過往示威襲警案不同,被告在毫無挑釁或衝突的情況下,連續兩度襲警,其行為不可能出於義憤或一時衝動,很有可能觸發其他示威者動武,造成漣漪效應,陳的行為迹近暴徒。而事實是現場有其他示威者以水樽和垃圾桶蓋擲向警員,或引發更多破會社會安寧的罪行。
張官特別將本案與大前年雨傘運動中的一宗掟樽襲警但判囚4星期的案件作比較,指該案被告李珏熙因目睹警員追捕示威者而一時衝動施襲,與陳顯然有預謀參與衝突和在冷靜下犯案不可同日而語。
案件編號:HCMA5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