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然原受聘於渣打銀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一類(證券交易)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證監會認為,黃俊然的不誠實行為,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亦違反證監會的《操守準則》,非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渣打(香港)已向受影響客戶作出補償,發言人補充說,十分關注上述事件,又提到良好的銀行操守,屬該行重要的承諾及策略,又強調渣打(香港)有良好的合規程序,並會繼續努力提升銀行職員操守之管控,惟未能評論關於客人資訊,以及和解補償的細節。
去年五月,證監會亦禁止渣打(香港)前僱員蔡卓彤重投業界,因她於二○一二年偽冒客戶簽名,挪用款項達七十五萬元,前年被裁定六項罪名包括盜竊罪等,遭區域法院判處監禁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