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修訂草案今刊憲 新增「看來是認證」可作證據條文

蘋果日報 2019/03/29 11:16

謝偉俊楊岳橋憲報逃犯條例

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修例草案今日正式刊憲,訂明港府日後可以單次個案方式,處理包括中國大陸等沒有和香港簽定長期引渡安排的國家和地區提出的引渡要求,但規定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在香港可判監3年或以上的案件,而涵蓋的罪行亦比現時長期引渡協議的46項少了9項,只得37項適用。
港府表明,修例目的是為了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作出特別移交逃犯安排,包括執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份作出相互法律協助。
草案列明單次個案的引渡只適用於37項適用罪行,並建議剔出9項商業罪行,包括破產、與公司有關、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保護知識產權或版權專利、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非法使用電腦,以及與課稅及關稅有關的罪行,不會進行移交。草案同時建議,與該9項罪行有關的管有或清洗所獲的利益、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以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罪,亦會豁免被移交。
由於商界對修訂條例一直有憂慮,早前建制派就傳出今次修訂,或會訂明只能由中央政府或最高人民法院才可提出有關移交逃犯申請,並獲北京方面認可有關做法。不過,今日刊憲的條例草案,就找不到相關修訂條款。第23(2)目前容許移交文件需由相關地方的法官、裁判官或人員簽署或核證,並蓋上該地方主管當局的正式印鑑或公印。但今日刊憲的草案,就建議於現行《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新增第2A項,訂明任何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簽署、核證、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今早在一個電視節目中批評,特區政府無理由只向商界提供優待,諷刺聲言要堵塞法律漏洞的政府,為了在立法會數夠票,「竟然唔介意香港變成(商罪)逃犯天堂。」但同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堅稱,修例並非偏幫商界,「(僅)收細個範圍,人神共憤嗰啲做咗先」,形容是「開啲罅,逐單計,鋪鋪清」,聲稱外界可以進行監察。楊反駁稱,絕不同意今次是「開條罅」,「今次係打開咗個鎖,人哋咗鍾意入嚟(申請移交)就入嚟。」
對於草案建議於現行《逃犯條例》第23條「證據的可接納性」新增第2A項,訂明任何申請的支持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而簽署、核證、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這類「推定條款」(deeming provision)在不少法例也有,目前的問題是,香港與其他20個已簽訂移交逃犯的國家不須這項條文,為何如今擬與內地實施移交逃犯安排時,加入此「放寬」條款,質疑做法明顯並不一致:「係咪呢啲香港仲未同佢哋簽移交逃犯安排嘅國家,佢哋做嘢係咪特別馬虎呢?咁樣係嚇死人。」
涂謹申又提到內地有「屬人管轄權」概念,意思是內地對其視為「中國人」的人有司法管轄權,所以一旦修例通過,以內地抱「首先是中國人的人」的觀念,無論港人、台灣人甚至有外國籍的人都可能被引渡到內地受審。
前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回應網媒查詢時指,草案未有闡明新條文中所謂「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為何,令人擔心特首林鄭月娥一旦容許內地縣官、公安、國安簽發的文件都可以作為支持文件,則本港法院必須接受這些文件,形容這做法「變咗係隨佢(政府)講」。她續指今次修例後,容許沒有跟香港簽訂長期移交協議的地方,可按程序向香港要求移交逃犯,變相令長期移交協議失去意義。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也質疑,為何當局要放寬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等」的規定,反問「唔通佢連人民法院個蓋章都驚做唔到?」
37項可移交逃犯的嚴重罪行列表
1. 謀殺或誤殺;意圖謀殺而襲擊
2.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
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
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
7. 刑事恐嚇
8. 與危險藥物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
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賬目
10.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1.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2.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
13.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
14.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15.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6.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17.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
18.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
19.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20.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
21.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
22.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歴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3.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
24.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
25.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
26.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
27.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
28.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29.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
30. 重婚
31.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
32. 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
33.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
34.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
35.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
36.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
37. 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
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資料
日期:3月31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半在灣仔盧押道(修頓球場側)集合,3時起步到金鐘政府總部公民廣場
發起團體:民陣、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資料來源:主辦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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