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違紀遭革職 患情緒病消防員提覆核勝訴
消防員司法覆核情緒病李志深醫事委員會
入職消防處超過13年的前消防員稱在職期間患上適應障礙,及後他被指拒絕出席醫事委員會及三度缺席紀律聆訊,被裁定違紀罪成並革職。前消防員申請司法覆核,指聆訊違反程序公義和裁決不合理。高院今頒下判詞,指申請人大部分投訴均無理,但處方拒絕押後內部紀律聆訊等候醫事委員會評估申請人,做法欠缺根據和有失公平,故裁定申請人勝訴。
申請人李志深曾於2014年2月至11月,3次缺席紀律聆訊導致押後,最終處方於2015年3月進行單方面審訊。李稱他是收不到聆訊通知,法官認為不符事實,而由於李無理缺席3次,處方按指引有權進行單方面審訊。
李於2014年11月曾要求先由醫事委員會評估他的健康狀況,然後才進行紀律聆訊。李遞交了一份評估同意書,但處方因欠缺見證人簽署故不接受,而李拒絕應處方要求返回消防局在長官面前簽署。然而法官指出,根本沒有任何規例要求同意書要有見證人簽署,況且處方也沒規定見證人有醫學資格,無法確保提交同意書的人有適當的精神狀態。
處方指見證人簽署是慣例,而李身為下屬必須服從處長指令。法官則指既然沒有明文規定和顯明理由,處方的說法實屬任意濫用權力。此外,處方曾指李行為失當與其健康無關,法官認為這沒有證據支持。法官指李面對嚴重指控,可被革職,其生活及精神健康均受牽連,處方未有先進行醫事評估、押後紀律聆訊,是有違公正。
法官宣布處方拒絕押後紀律聆訊的決定違法,下令撤銷李紀律失當的裁決和革職處罰,並下令處方進行醫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