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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連中五發胡椒彈藏雷射筆罪成 病母目睹兒子還柙抱頭痛哭

蘋果日報 2021/02/05 00:0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胡椒彈

網民前年10月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遊行,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晚上在旺角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當中有男學生被指管有行山杖,背部連中5發胡椒彈後被拘控,及後在警署被指背囊內藏有雷射筆,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梁嘉琪稱判刑選擇不多,將被告還柙候判。被告臨入羈留室前,將個人物品交給患有思覺失調的母親,並與到來旁聽的親友揮手及做出加油手勢後步進犯人欄,母親隨即抱頭痛哭,需由他人安慰。
身兼民協幹事的被告陳偉亮(18歲)被控於前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敦彌道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在聆訊期間表明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出現問題,指控方未能證明該雷射筆屬於被告,亦不能證明被告管有該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用作傷人。
裁判官梁嘉琪今裁決時指出,所有控方證人證供清晰,接納他們的證供,又指證人口供紙較庭上供詞簡單,認為這屬合理,且紀錄不夠完整不等於證物鏈斷裂。
至於有警方證人起初做快速檢查時找不到雷射筆,梁官指涉案雷射筆僅長三吋,證人做快速檢查之目的在於尋找利器,找不到雷射筆並不奇怪。
梁官續稱,控方證人在現場見到被告孭著背囊逃跑,屢發警告,被告仍不願停步,遂向被告發射五發胡椒球槍,成功制服被告並帶返警署。被告在警署內一直抱著背囊,雷射筆與被告手機等其他個人物品一起放於背囊內。
梁官裁定被告管有雷射筆,再加上被告裝束,被告實可預期有衝突發生,而雷射筆屬「3B」級及寫有「Danger」警告字眼,梁官不接納辯方指雷射筆用於煩擾警員的說法,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用於傷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現年18歲,是副學士學生,亦是民協兼職幹事。被告來自單親家庭,母親患有思覺失調,需由被告陪伴覆診。被告讀書時獲51次優點嘉許,亦曾到區議員辦事處派發抗疫物資。被告的志願是做社工,希望令社會更美好。辯方又指本案沒人受傷,亦不涉大型衝突,屬同類罪行較輕微的案件,望能輕判。
辯方又呈上多封由被告校長、母親、同事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他們在信中讚揚被告為人正直、肯拼搏、有責任感、只顧付出,不求回報。
惟梁官指被告被定罪,判刑選擇不多,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9日,先索閱被告的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KCCC16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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