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母與姊妹爭亡母遺產案 官指死者資產有不尋常變動
爭產麥銀麗勞笑鳳官恩娜外婆麥銀娣麥麗萍麥美華馮明業
藝人官恩娜的外婆於2014年離世,及後官母的三名姊妹入稟高院,指官母及其異性好友,對亡母作出不當影響,令亡母在死前3年的資產由約擁有至6個物業及3,000萬定期存款,跌至死時只剩下一個物業及1.7萬元現金。三姊妹早前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委產管理人,以追查亡母的資產去向,法官今頒下判詞,認為外婆的資產在她死前三年有不尋常的變動,故批准三原告的申請,於爭產案開審前委任律師為臨時遺產管理人,以追查資產去向。
原告三姊妹為麥銀娣、麥麗萍及麥美華,控告官母異性好友馮明業及官母麥銀麗。
法官今在判詞指,勞笑鳳(85歲)生性節儉吝嗇,她於2011年9月確診患有認知功能障礙,及後與官母同住,直至2014年9月離世,而這數年間,勞的資產有不尋常變動,亦與勞的本性不符,例如與次被告的兒子聯名買入獨立屋、將物業按揭以借錢予官父,而勞於死前13天病重之時將物業出售等。
法官又指,首被告與勞笑鳳原為鄰居,及後於2012年與勞上契,翌年搬進勞的家,與次被告及勞同住,首被告並成為勞的遺產受益人及執行人。雖然首被告同意承諾暫不處理勞資產變動的文件,但拒絕透露他從勞處獲得的資產詳情,亦拒絕承諾不處理勞的資產,故法官認為有需要盡快委任一名律師成為臨時遺產管理人,以了解勞資產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