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方昨提出,若法庭認為行政長官於去年八月頒布《執法(秘密監聽程序)命令》和《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違憲,法庭應予後者的法律效力暫時持續六個月,給予政府一個過渡期進行補救工作,以避免法律真空,造成社會混亂。
代表申請人古思堯的資深大律師則指,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效力,控方申請不能套用其上;而即使《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被裁定無效,其實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早於八年前提出的私人法案《截取通訊條例》已在書架多年,政府只要頒布這條例生效便行。
梁國雄亦指,若政府認為《截取通訊條例》有問題,可透過法律改革委員會修改。政府則指條例存在漏洞,妨礙執法機關有效防止或偵查嚴重罪行,不能用作代替《電訊條例》。
案件編號:HCAL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