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邨業主立案法團以書面回應稱,法團管理委員會,是依法選擇適合的服務承辦商在業主特別大會中讓業主揀選。
管理處已於四月一日把有關承辦商(供業主大會中揀選)的資料,包括公司名稱、背景、標價、對該邨服務的認知、增值服務等的分析表,派發予各住戶參考。覆函並指,事實只有五間公司參與投標保安合約。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表示,北區民政事務處曾就事件向太平邨業主立案法團查詢,據了解,法團於四月一日發出信件/通告通知業主,法團收到清潔服務公司及保安服務公司的標書數目,並提供經法團管理委員會殷選後所建議的兩間清潔服務公司和兩間保安服務公司的資料予業主考慮。
發言人指,該處於四月初曾分別接獲太平邨一位業主及法團,就業主查閱投標文件的查詢,當時民政處職員已建議業主及法團參閱《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44條有關指引,該指引列明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投標文件妥為備存,亦須讓業主在合理時間內查閱有關文件。其後,法團表示會跟進個別業主提出查閱有關投標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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