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出席個人債務及破產問題高層圓桌會議的商業罪案調查科總警司盧奕基昨日於會後透露,銀行公會曾向商業罪案調查科轉介60宗涉嫌欺詐的個案,有10宗成功入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個月。他強調,目前警方不會單依靠破產條例的權力,警方亦會循刑事起訴,最主要運用欺詐條例,最高刑罰可判入獄14年。
最高可判入獄14年
盧奕基表示,警方十分重視濫借後破產的罪行,而過往亦曾成功以欺詐罪行作出控告,亦會加強與銀行公會的合作,目前則深入研究由銀行公會轉介的個案。他強調,警方並不會單依靠破產條例的權力,並會用刑事法例提出檢控。他表示,欺詐條例於99年立例,是一個相當廣泛的條例。
財經事務局局長葉澍堃表示,破產管理署和警方會加強對濫用破產條例的人士採取的執法行動。最近,銀行將一些懷疑涉及與破產有關的欺詐行為的個案轉交警方調查,及與破產管理署聯絡。
另外,對於去年銀行公會曾向港府建議修改破產安排,包括針對與破產有關的欺詐行為而提出的新民事條文和刑事罪行建議、加強執法行動、縮短破產呈請和破產令之間的時間,以及強制推行信貸輔導等。財經事務局表示,港府仍審慎研究這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