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立會建制派議員表明反對立會主席梁君彥在周三大會讓青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再宣誓,陳弘毅稱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梁、游言行構成拒絕宣誓,必須離任,強調即使特區回歸前,若有立法局議員宣誓時侮辱英國等言論,「我估都會根據殖民地時代法律,被認為係喪失議員資格」。
他更稱翻查《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以及英國對照的版本,都沒提出拒絕宣誓後,可以進行第二次宣誓的安排,強調有關條文約束的職務不僅議員,同時包括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及法官等,故能否作第二次宣誓須一視同仁。他強調立會主席沒權力行使和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以決定議員是否喪失議員資格,因這並非立會《議事規則》規定,而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
陳指,律政司絕對有權質疑梁頌恆及游蕙禎是否喪失議員資格,不認同政府入稟是干預立會運作,同時指沒人質疑劉小麗是否喪失議員資格,指立會主席安排她再宣誓並無問題。問及若覆核案件敗訴,有否需要提請人大釋法,他指須由終審法院決定能否在本地法庭解決。
■記者陳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