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惡法】若涉國防外交中央可指令移交 特首把關權力被質疑

蘋果日報 2019/06/04 14:43

陳文敏國防林鄭月娥外交李安然引渡惡法

特區政府硬推的《逃犯條例》修訂,讓特首獨攬移交大權,但現行條文列明中央可以涉及國防、外交利益重大影響為由,向特首發出移交與否的指令,而特首不得不從,不少人質疑此舉等同證明特首完全欠缺把關權力。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第24條,特首就每宗移交要求,包括將疑犯由外地移交到港,以及將逃犯移交到外地,都須向中央發出通報,條例列明中央政府若向特首發出指令,「須就或不得就(to take, or not to take, an action )」上述要求採取行動,並基於不遵從指令會導致中國在國防、外交事務上的利益受重大影響,特首便須遵從該指令,但條文同時列明,任何指令的實施均不得影響特首須按照法律以處理任何個案的責任。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接受《明報》查詢時指,有關條例若適用於內地個案,只要中央提出移交要求並發出指令,等同可廢除特首把關的權力,即使中央拒絕承諾公開審訊、律師陪同及探視權等行政協議,但仍可指令特首啟動移交程序,屆時只剩下法院可作權力有限的把關。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則認為,條文適用於個案已經特首行政審查及經過法庭審查之後的通報階段,若特首基於一罪不能兩審、政治犯不移交等條文列明所需考慮的因素,最終決定不移交,則即使中央以國防及外交為由下達指令,特首都不能按指令移交或不移交任何人。
但李指出,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是,特首認為內地或其他地方沒有公平審訊而決定不移交,但現時港府修例拒絕將有關「公平審訊」的考慮因素列明於條文之中,則日後中央可發出指令,迫使特首遵循指令移交任何人到內地或外地。有立法會議員也指,只要有此條例存在,則難令國際社會以及港人相信,香港特首能作獨立判斷以保障疑犯權益。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主持行會前也回應在此條文下是否等同廢除特首把關權力,她指有關說法「不成立」,不存在她可以繞過法律,只聽中央命令就可以國防和外交理由,將一個本身不能移交的人進行移交;她解釋,若有申請方申請移交逃犯,特首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啟動移交程序時,若有國防和外交原因,特首可以拒絕處理,「如果嗰度無拒絕處理,跟住就係法庭處理啦,(法庭)處理咗,如果無證據就即時釋放。法庭處理咗,如果有足夠證據,就交返畀特首。去到嗰一刻,如果又有國防同外交的理由,我就喺法律上,可以用我嘅酌情權不移交」。
對於《逃犯條例》列明特首須就移交逃犯向中央政府通報,而中央可以涉及國防或外交為由,要求港府必須或不能移交逃犯。民主黨鄺俊宇今日在立法會保安局事務委員會提問時稱,擔心「特首夠唔夠膽喺中央發指令之後唔交人?」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時揚言,有關規定是有次序性的,意謂是移交逃犯過程中,先由港府決定是否處理移交申請,若決定處理才向中央通報,屆時中央可因應涉及國防外交而指令特首是否處理,反之若特首一開始就決定不處理移交,根本就不會有之後通報一步,再者一旦法院否決了移交申請,中央亦不能指令香港移交。李在會後會見傳媒再表示,若果特首不處理移交申請,則不用有向中央通報,故此有關指令不會發生,而若法院批准移交,交回特首再考慮時,中央才指令案件涉國防外交而須移交,其指令亦要合法,堅稱香港有絕對權不處理移交請求。
【民陣6.9反惡法遊行】
日期:6月9日(日)
集合地點:維園草地
時間:下午2時30分集合,3時正起步
遊行路線:維園草地遊行至金鐘添美道立法會
(資料來源:民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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