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50歲無業男子,涉嫌以性交可以治療腳痛為由,性侵女兒,事後還辯稱已10多年「不舉」;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他濫用女兒孝心,依利用權勢性交罪重判4年徒刑。
檢警指出,這名男子原本打零工為生,後來失業,18歲的女兒為輟學打工幫補家計,平日由父親騎電單車接送。去年4月某天晚上,男子載女兒下班,繞到公園,對女兒說他的腳因痛風發作,必須做愛才能改善。女兒想回家,男子一再央求,她隱忍屈從,父親在性交過程還說「妳是我的,任何人都搶不走」。
約一周後,公親再次暗示,女兒不堪成為洩欲對象,不敢回家,並向同事吐露內情,同事報警處理。該父親供稱,當天載女兒下班,確實提到自己身體不適,但否認與女兒發生性行為;更何況他已10多年「不舉」,以醫生紙及妻子作證。
法院委託醫院檢查,發現這名父親確實不舉。但法官認為,他可能在鑒定時受到心理及環境影響致無法勃起;且他妻子在警訊中曾說,夫妻每月行房一次,可見他仍有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