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廖Sir發現,港鐵將服務承辦商的56萬元,也記賬在會所的收支戶口內,於是港鐵抽取經理人佣金時,平白多抽取了5.6萬元佣金,「呢啲咁簡單嘅會計,大學一年級都睇得出唔妥啦,你港鐵咁大間上市公司,係咪詐儍呀?」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G條,屋苑取得入伙紙後,即使是未出售單位,業主也要繳付管理費。不過,港鐵住宅業主權益聯會主席林悅指,港鐵東涌四個私人屋苑當年取得入伙紙後,單位出售前,港鐵一直沒有繳付管理費,09年有海堤灣畔小業主入稟法院,成功迫使港鐵退還150萬元欠交管理費。他估計現時映灣園三至五期,港鐵欠交了約800萬元管理費,藍天海岸則欠近150萬元。
林又批評港鐵在部份屋苑收取管理費持雙重標準。東涌映灣園住宅大堂的保安駐守地方,屬公眾範圍,但港鐵提出「用者自付」準則,要求住戶攤分管理費。然而,港鐵持有數百個車位的停車場升降機,卻以升降機位於住宅範圍內,要求住戶攤分管理費,「對有車位嘅小業主嚟講,用邊種準則分別唔係好大,但對停車場大業主港鐵嚟講,係咪用者自付就好大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