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後來與原告簽訂協議,將分店股權撥入一間控股公司HeroElegant,原告佔31%股權,鄭佔69%。但原告指,鄭沒有履行協議。潘氏在07年3月將原告公司股份售予西餐廳扒王之王的創辦人李德麟。李昨稱,若將板前上市,估計板前市值50億元,故他約佔板前15億元利益。
但代表鄭的律師指,鄭負責餐廳的設計及裝修事宜,是板前商標的合法擁有人。他只是將商標借出予控股公司使用,但原告卻搶先在8月將板前登記為商標,違反協議在先,故協議在11月時已被終止。而板前的商標登記至今仍存在爭拗。原告昨申請簡易判決,法官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HCA12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