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被指控的三大罪名之一是單位行賄罪,但國美電器早前發表聲明,堅稱黃光裕的行賄屬個人行為,「沒有發現公司的任何資產和資金被挪用及用於起訴書中所聲稱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賄的用途」。不過,法官最終採納了檢察官的指控,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區別,不只在於刑期不同,前者最多判監五年,後者則可判終身監禁,其直接影響還在於,黃光裕只涉單位行賄,就可保住大部份身家,保住他所持有的約三成國美股票股權。
更令人矚目的是,國美電器本月11日舉行股東大會時,身在獄中的黃光裕夫婦竟還能行使股權,否決三名董事的任命及董事薪酬的釐定。北京「財經網」報道,警方為方便黃光裕「遠程」參與公司事務,為他開闢了一條特殊通道,即公司將相關文書遞交給警方,轉交看守所內的黃光裕處理後,再遞還給相應公司。黃光裕被捕兩年,在被判囚之前,仍能維持對上市公司的巨大影響力,這在內地堪稱是破天荒的事,這是中國法治的進步,還是黃光裕的官商大網還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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