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往執勤衝紅燈撞倒女途人 駕車警員危駕罪成保釋候判
衝紅燈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陳家傑警車撞途人
警員深夜駕警車前往處理一宗暈倒事故時,在秀茂坪衝紅燈,撞傷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夜歸婦人,婦人被撞致頭骨骨折,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涉事警員經審訊後,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裁判官指被告當晚轉線時「畀油加速」,才會收掣不及。裁判官又指,縱使被告因為心急救人而衝燈,但仍須全神貫注觀察馬路情況,不容一絲分神;考慮到被告當時正執行職務,故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
案發於去年3月8日,被告陳家傑(47歲)表明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致在秀茂坪康寧道與振華道交界撞倒女子蔣一平(37歲),但否認危險駕駛罪,昨日受審。案件押後至7月6日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指,事主腦部受創,不記得案發細節,情有可原;且被告所駕駛警車的車cam清楚顯示,事主當晚步速正常,並非如辯方所指般心急「踎低身」過馬路。縱使接納辯方陳詞指,被告可依賴《道路交通條例》第77(2)條,在執勤並可行情況下無視交通燈,但衝紅燈並非本案爭議點。當被告駕車駛至斑馬線時,必須加倍留心路面情況,因行人絕對有優先權使用涉案路段橫過馬路。
裁判官又稱,已經觀看涉案車cam片段不下數十次,看見畫面右方有一名帶帽、穿白色鞋的人士正橫過馬路,並謂「車cam不會比司機睇得清楚」,認為被告當時並非一時分神。再者,裁判官從車cam可見,被告由左二線駛至左一線時「畀油加速」,故當他駛至斑馬線並目擊事主時,才會收掣不及。由於被告沒有作供,並沒有就分神一事解釋。裁判官明言,被告理應全神貫注觀察馬路情況,「冇餘地一時分神」,故裁定他當時的駕駛態度遠遜於一名及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指,被告與妻子育有一名歲半兒子,妻子早前患癌,剛動手術不久,現正在家休養。被告居於警察宿舍,月入3.8萬,本案定罪後需面對警隊內部紀律聆訊,有機會遭革職,連帶失去住宿福利。
辯方指,被告因本案承受很大壓力,若因本案而遭辭退,大大影響家庭生活,「似乎將來搵第二啲工作機會唔高」,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好讓他有機會保留警隊的工作。
辯方又指,被告案發時剛上班,正接受訓示,其間收到消息稱有人暈倒,因分秒必爭,欲拯救生命,故立即取車匙趕往現場,強調被告在事件中並無得益,不是「博升職」或謀取個人利益,只是一心救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與其他危險駕駛案件不同,被告非因賽車等惡意意圖而撞傷他人,情況特殊。再者,即使被告獲留職警隊,相信不會獲委派駕駛警車,重犯機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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