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泊路邊換胎車主遭警控阻街 官指停泊有必要判無罪

蘋果日報 2019/06/21 16:33

火炭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罪

男司機駕駛妻子名下私家車時,發現有異常聲響,遂將車駛往火炭工廠區相熟車房,按職員指示停泊在車房外路邊檢查,赫然發現三個車軨變形,更有車胎局部隆起,若再行駛會有爆胎危險,需要換胎。不過,有巡邏警員在場監視一分鐘後,即指汽車阻街,發出告票,檢控車主對道路造成障礙。車主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直指涉案汽車當時根本不適宜繼續行駛,停泊現場實有必要,裁定車主罪名不成立。
車輛登記車主黃宇詩離開法庭時稱,不是為了幾百元,而是為了爭啖氣。
暫委裁判官鄭宇傑裁決時指,無論是發出告票的高級警員、抑或案中男司機,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清晰直接,沒有動搖之處。不過,若要構成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罪,必須符合三項要素,即車輛是否停放、對路段是否造成障礙,以及是否不必要的停泊。
案中男司機無疑將車輛停泊在案發位置,令其他駕駛者需駛入中間分隔線,避過被告車輛,才能繼續前行,故已對該路段造成障礙。不過,涉案車輛當時有三個車軨扭曲變形,一個車胎不尋常凸起;如果再行駛,便會爆胎,令車輛轉向出現問題。
此外,男司機當時已判斷車輛不適宜繼續行駛,況且一輛汽車其中三個輪胎都出現問題,繼續行駛確會構成危險。因此,今次被可視為突發事故,屬於有必要的停泊。
至於車輛是否應先駛入車房,根據男司機供稱,當時未有留意車房內的情況,顯然他未有採取合理步驟。不過,控方也未能在庭上提供車房當時狀況的證據,因此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女車主黃宇詩被票控一項汽車對道路造成障礙罪,控罪指她名下私家車去年10月9日在火炭桂地街非法停泊。女車主拒繳交1,400元罰款,案件鬧上法庭,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女車主沒聘律師,自行抗辯。裁判官一度要求控方考慮撤控,惟律政司堅持起訴。
【案件編號:STK9/19】
記者 陸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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