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一直相信事主已年滿16歲,並不知道她尚未成年,他願意向事主及其家人致歉。
根據控方證供,被告於去年6月透過MSN認識事主,雙方交換電話號碼後,間中有聯絡,互傳短訊,兩人相識一個月後,事主以17歲胞姊「等錢使」為理由,開口向他借500元,被告乘機相約女生外出見面。兩人於案發日首次見面,被告聲稱自己的銀行提款卡遭銀行沒收,要向朋友先借錢,才可轉借事主,遂邀事主到其寓所參觀,等候朋友來電通知,兩人遂到大廈梯間坐下談天。
被告其後開始不守規矩,越坐越近,又用手搭住事主的肩膊,直至晚上7至8時,被告突然亮出一把生果刀,要事主「畀佢搞」,她不願意,但被告仍強行脫掉她的衣服,將她強姦,事主事後不知所措,致電男友,男友及其胞姊與她會合之後,報警求助,在大角嘴碼頭尋獲仍在哭泣的事主。
案件編號:HCCC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