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曾於山竹襲港期間當義工 跟車工藏伸縮棍罪成囚四個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伸縮棍抗暴之戰
跟車工人去年10月13日在「神獸罷鷲」示威中,被警員追捕搜出伸縮棍,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今指唯一作證的警員誠實可靠,被告管有的伸縮棍是鋼製,可致嚴重傷害,裁定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颱風襲港期間主動清理街上雜物,情操高尚,獲區議員招攬做社區服務,要求輕判。法庭最終判監4個月。
被告王英傑(26歲)被裁定在屯門青雲輕鐵站外管有伸縮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指,追捕被告的警員8451文漢源(譯音)證供無獨立佐證,法庭要作適當評估。警員稱在衝鋒車上看見約50名黑衣人堵路,視線一直留意被告及沒有離開,看見被告拿着伸縮棍逃跑,最後在樓梯跌倒就擒,身旁有涉案伸縮棍。
辯方在審訊時質疑警員說法不可信,惟裁判官指,警方衝鋒車鐵絲網對觀察車外情況影響不大,即使警員下車時可能視線有間斷,但該間斷只是很短暫,相信警員觀察到被告持棍逃跑。辯方亦質疑警員更改記事冊內容以圓謊,但裁判官指修改之處只涉及警員橫跨一天當值後記錯下班時的日期,與案情無關,辯方推論不合理。
裁判官亦指,政府化驗所專家供稱涉案伸縮棍有三層鋼製管,可透過重力或離心力伸展,法庭認為其本質與警棍類似,依案例屬攻擊性武器,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關心香港,只是用了不正確手法表達。案發當日全港有示威,抗議蒙面法實施,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涉案伸縮棍。被告獲屯門區議會副主席黃丹晴撰信求情,指兩年前颱風山竹襲港,被告不用上班但主動自發清理街道,辯方指被告情操高尚。被告做了大量社會服務,辯方形容他對社會貢獻大於危害,現有社工跟進,再犯機會微。
裁判官指法例訂明本案控罪須判監及不可判處緩刑,法庭別無其他選擇;考慮到鋼製伸縮棍擊中他人可致嚴重傷害,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該棍致他人受傷,判監4個月。辯方申請將被告背囊搜出的16張八達通卡歸還被告,惟控方指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將大量八達通卡放在港鐵站,給其他示威者使用。裁判官最終下令16張八達通卡與背囊內其他證物一併充公,包括護手袖、打火機、剪刀、生理鹽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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