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偉權聞言皺眉,要求被告釐清。被告遂解釋因找不到地方搬走,才與前男友同居。控方盤問時欲再追問被告與X的關係,林官即嘆氣:「我都唔係好理解𠵱家現代人點定義男女關係。」林官稱此問題不應再問。被告指,X曾逼她開房及口交,遂提出讓她任碌信用卡「補數」,X亦教她簽其名,案發當日她更「碌爆卡」,她亦就此通知X。她不認為自己行為是冒簽,並稱「係X教我咁做」。
被告稱案發數天後分手,X責備她碌卡金額太大,要她找數。她不忿稱:「當時係佢話送嘢畀我,點解分手就要畀番佢?」她事後沒再理會該卡,至年初大掃除,才於家中尋回該卡。疑另一男事主、前同居男友楊詠誠,被告稱亦獲對方授權碌卡,指:「佢畀我用,即係得到佢同意啦。」及後林官問被告有否感其行為是假扮卡主。被告初承認自己非卡主,後又稱沒想過要扮卡主,反駁「咁店舖都有責任啦」。
案件編號:DCCC691/15